工伤认定超时是否需要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用人单位应在知道工伤情况后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或者对其决定有异议,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因此,在工伤认定超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复议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工伤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认定或者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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